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研究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做好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四川省省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教[2014]2号)和成都市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成都市政府和学校共同出资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照奖优、助学的原则设立。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第一学期评审1次。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五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称“校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计财处、教务处、科技处、团委等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学生工作部(处)分管学生资助和评优评奖工作的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研究生导师代表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推荐。
校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制订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资料。
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和本单位研究生专业培养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机制,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单位院(所)长和党委(总支)书记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所)长和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成员还包括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代表等。
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细则制定、组织申报、科研成果认定、初评答辩、公示答疑、资料上报和受理申诉等事宜。
第三章 奖励对象、名额和标准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对象、名额和标准如下:
(一)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成都学院(成都大学)学制规定学习期限内的各年级非定向全日制在籍在读优秀研究生。
(二)奖励名额和标准(人民币:元)
奖学金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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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奖励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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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等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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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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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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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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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全校硕士生总数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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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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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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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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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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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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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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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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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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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适当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专业、方向)倾斜,并根据各培养单位培养质量和研究生数量变化进行调整。
第四章 基本申报条件与考评要素
第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报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
第十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十一条 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考评要素
(一)研究生新生的学业奖学金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评审:1.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的学生,以入学考试成绩(包括初试成绩、复试成绩)为依据参评;2.推荐免试研究生原则上以复试成绩为依据参评;3.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二)高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申请制,由各培养单位综合考评择优定奖。对于学术型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于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三)高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应建立考评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原则上包括以下三部分:
第一部分为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
第二部分为学术科研成果(工作),须经过培养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
第三部分为其他表现(含获奖)情况。
第十三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它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研究生自愿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如实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相关支撑材料。
第十五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公开评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候选人名单后,应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领导小组审定,并面向全校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培养单位的答复仍存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七条 校内公示结果并无异议后,学校将本校评审结果在规定期限内报上级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学校在规定期限内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将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标准根据财政投入等条件的变化实行动态调整,按各学年度有关文件下达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若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将取消作假研究生受奖受助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