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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和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的通知
[成都大学学生处]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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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以下简称“236号文件”) 、《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对直接招收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的通知》(财教 〔2015〕462号,以下简称“462号文件”)、《财政部 教育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以下简称“538号文件”)、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6年应征入伍服兵役(含服义务兵役和直招士官)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和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的通知》(川教函〔2016〕485号)国家资助和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校2016年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和退役士兵资格审查、金额审核等资助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落实。
一、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工作
(一)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资格严格按照236号文件执行。具体资助类型和对象如下:
1.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是指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含应、往届毕业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据高执行。“往届毕业生”是指毕业年份早于入伍年份的毕业生,但不包括政策实施起始年(2013年)之前入伍的往届毕业生。如2011年毕业生,2013年入伍的可以申请;2011年毕业生,2012年入伍的则不可以申请。
2.学费减免。学费减免是指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正式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二) 直招士官国家资助。根据 462 号文件,从 2015 年 7月 1 日起,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含定向生)可享受直招士官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直招士官高校学生,是指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为部队士官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纳入全国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直接招录或选拔补充为部队士官的定向生。2016 年国家资助直招士官对象有三类:第一类是2016年8月1日直接招收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第二类是2013年9月入学参加定向士官培养、2015年12月入伍实习、2016年7月下达士官任职命令的高校毕业生,第三类是2014年9月入学参加定向培养、2016 年12月入伍实习已拿到正式入伍通知书的高校学生。
(三) 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退役一年以上,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享受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根据《关于将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单独考试招生退役士兵学生纳入学费资助对象的通知》(教助中心〔2013〕100号)精神,对于符合《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号)第一条第2款“改革单独考试招生办法”规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单独考试招生中的退役士兵学生,也纳入资助范围。以下政策要点在审核时需特别注意: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生、9月份退役并于当年9月份入学的退役士兵新生、享受过应征入伍服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政策的学生,不能享受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政策;以前学历阶段享受过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政策的学生不能再次享受,如学生本科阶段享受过退役士兵学费资助政策,则其研究生阶段不能再次享受。
二、做好资助年限确定和金额审核工作
(一) 直招士官国家资助。根据 462 号文件规定,直招士官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8000 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资助年限按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二) 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根据《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以下简称“180 号文件”)精神,从2014年7月1日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的标准,调整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凡是在2014年7月1日(含)之后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均按照新资助标准进行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凡是服义务兵役退役复学学生,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学费减免的标准均按照新资助标准执行。符合新资助标准条件但已申请成功的服义务兵役退役复学学生,今年可对差额部分进行申请。2014年7月1 日之前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毕业生、在校生和退役复学,根据其入伍的时间点对应的资助条件和资助标准进行资助。毕业生服义务兵役的资助年限,按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在校生服义务兵役的资助年限,仍按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即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资助年限与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的资助年限之和必须少于或等于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
(三)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根据180号文件,从2014年7月1 日起,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的标准,调整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资助年限按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
三、做好申请审批工作
2016年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和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审批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
服兵役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行“一次申请、一次补偿(代偿)”的申请方式,服义务兵役退役复学学费减免实行 “一次申请、一次减免、分年扣缴”的申请方式。符合服兵役国家资助条件但未及时办理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可在以后年度补报或在申请服义务兵役退役复学学费减免时一并申报。
1.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个人申请。申请者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 (http://gfbzb.gov.cn/)在线填写、打印一式两份的《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或《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加盖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公章后随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向高校申请。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在线填写、打印如有疑问,可查阅“网络报名常见问题”(http://www.gfbzb.gov.cn/help/faq.jsp)。客服热线:010-82199588;客服传真:010-80115555转475249 或010-62160938;客服邮箱: kefu@chsi.com.cn
(2)学校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务处、财务处等部门对提交《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应联系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和入伍通知书进行复核。
2. 学费减免
(1)个人申请。申请者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加盖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公章后连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交就读高校。
(2)高校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务处、财务处等部门对申请人资助资格和应交学费情况进行审核。
(二)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
1. 个人申请。申请人填写并向就读高校提交《2016-2017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全日制教育学费资助申请表》(附件),该表不得由班主任或他人代填。“以前教育阶段是否享受过本政策”中的“以前教育阶段”,是指低于现教育阶段的各高等教育阶段;“学生本人签字”栏,必须由学生本人签字,不可打印或由他人代签。
2.提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身份证明材料。根据538号文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的规定和《关于做好2016-2017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全日制教育学费资助申请审核及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6〕117 号)的要求,从今年起,申请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的学生须提供民政部门对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身份的证明。
3. 高校审核。高校核实学生信息并在《2016-2017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全日制教育学费资助申请表》签署意见后汇总上报。
四、做好资料报送工作
2016年10月12日前,各学院将上述申请及证明材料报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电子版请发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邮箱cdzdzx@cdu.edu.cn,纸质材料请报送至学生活动中心一楼学生事务服务大厅6号窗口。

附件 2016?2017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全日制教育学费资助申请表.xls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201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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