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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丨关于组织开展第二十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活动的通知
[成都大学学生处]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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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有关要求,搭建多岗位锻炼平台,强化高校辅导员实践教育,切实培养一支高质量、高水准的高校思政工作骨干队伍,经研究,决定开展第二十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交流辅导员应具备的条件

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治素质过硬,理想信念坚定。

2.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学生为中心,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和思想政治工作规律,工作扎实突出,育人成效明显。

3.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为人诚实,品行端正,身心健康。

4.符合岗位设立高校的其他要求。

二、管理要求

1.各岗位设立高校要明确岗位职责、申报条件,积极配合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辅导员工作研究分会做好交流人员遴选工作。要为交流辅导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住宿等条件,配合派出高校加强对交流辅导员的管理,及时将交流辅导员表现情况反馈给派出高校和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辅导员工作研究分会。

2.派出高校要认真做好交流辅导员的选派工作,推荐符合岗位条件的优秀辅导员参加交流活动。要指导交流辅导员制定交流目标,明确管理考核方式,约定交流期间交通等费用的承担办法。要加强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明确相应的要求和措施。

3.交流辅导员须在规定的时间到接收高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向接收高校请假,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交流资格。交流期间要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派出高校和接收高校的校规校纪;要按照工作职责认真开展交流学习,完成工作任务。交流工作结束后要向派出高校、接收高校和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辅导员工作研究分会提交工作总结。对于表现优异作出突出贡献者,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辅导员工作研究分会将提出表扬并报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

4.辅导员交流期间人事关系在选派学校,期满后回选派学校工作,交流期间的工资、津贴、福利、职务评聘等原则上不受影响。

5.辅导员交流时间一般为6个月,可在3-12个月间由派出高校和接收高校协商确定,并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辅导员工作研究分会备案。本期交流一般从2019年9月开始。

三、实施流程

1.岗位申报

自岗位发布之日起,申报者可根据岗位信息以学校为单位进行申报,请于6月28日前将《第二十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申报表》(附件2)纸质版提交至学生处思政科李旗老师处,电子版请发至信箱XSC_szk@cdu.edu.cn。

2.岗位交流

辅导员根据派出高校和接收高校具体安排开展交流工作。

附件1.第二十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活动岗位一览表.xls

附件2.第二十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申报表.doc

学生处

2019年6月26日


附件1:附件2.第二十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申报表.doc (37.00k)[下载]
附件2:附件1.第二十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活动岗位一览表.xls (123.00k)[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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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hadow_Wal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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