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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硕士研究生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学生处-研究生管理]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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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硕士研究生活动经费的管理,合理规范地使用研究生活动经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研究生活动经费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我校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设立的各项活动费。


第二章  使用程序

       第四条 活动经费的使用按预算、审核、执行、报销程序进行。
       第五条 活动经费的预算由活动主办单位负责编制,应按照活动的实际需要,详细注明各项预算经费的用途、金额、数量、具体的经办人等必要信息,并在活动开始前一周提交活动方案及经费预算至学生处研究生管理科审核。
       第六条 活动主办单位应在活动方案及经费预算审核通过后开始活动筹备工作;未通过审核的活动方案及经费预算由活动主办单位根据审核意见进行调整,超出各单位全年预算的部分可自主筹措经费。
       第七条 活动结束后一周内,活动主办单位应据实提交经费决算报告,按学校财务制度规范完成经费报销。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经费支出的主要工作事项为:开展研究生相关的科研类、学术类、体育类、文娱类、竞赛类、社会实践类等活动。
       第九条 经费支出的范围为:开展研究生活动所需要的资料印刷费、劳务费、服装费、办公用品费、租车费、设备租赁费、邮寄费、奖品购买费等。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条 活动经费坚持“谁使用、谁报销、谁负责”原则,活动主办单位和负责人对活动经费使用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相关责任。对违反相关财经制度和规则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活动费的用途仅限于开展各项研究生活动,不得用于发放津补贴或用于与研究生活动无关的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活动经费,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截留克扣。
       第十二条  学校研究生活动经费每年按学校实际拨付金额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8年4月开始施行,每年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修订,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成都大学
                                   201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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